坐牢算是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吗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分居,应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同时互不为履行夫妻义务。二是必须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也就是要求分居的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从情感上和心态上必有一方或两方有分居的愿望,而非指单纯的客观分居事实状态持续满2年。坐牢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但要认定分居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导致,还需要证据支持,这样无疑会增加当事人举证的难度。笔者认为可以不需要讨论当事人双方坐牢前后感情的好与坏,因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并非一定要分居满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仅是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而非必要因素,欲离婚完全可以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情形的第11项“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这样就没必要举证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满2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坐牢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不需要分居满2年,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这样一来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力,犯罪坐牢终害人害己,还极有可能导致妻离子散。实践中,并不是夫妻不在一起生活就属于分居情形,此时需要从法律角度做出严格认定才行。法律上面的分居离婚,要求夫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此时分居的时间还要持续两年,在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话,那就不能通过分居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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