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患者到医院治疗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从而使人身或精神受到损伤,可以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会涉及到医疗过错的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金额。各个城市都有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有哪些?
一、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1、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地址:兴光二街7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3、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
5、 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
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 地址:永安路95号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患者如果是在北京市的医疗机构受到侵害的,以上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可以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会发生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这时鉴定结果可以决定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过错的鉴定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各个医疗机构要有专业的鉴定资质,委托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的鉴定材料及样本等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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