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变化,经济治理水平越来越显得稍许滞后,给社会和谐造成很大损害。其中,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个热点问题,对我国的经济整体向好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而必须对非法集资进行有力应对。那么,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有什么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钱生钱,有陷阱。”非法集资是社会的“毒瘤”,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坑害了广大群众,危害极大。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越发频繁、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增长都在2倍左右,达到历史峰值,呈爆发式增长。我省非法集资也表现出涉及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比较多、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跨区域案件较多等特点。我市非法集资涉及的人数也不少,引发的风险不容忽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一是损害参与者利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起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
  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
  有哪些?
  1、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上就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后果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参与非法集资,一方面会使自己的财产受损,另一方面则会危害他人,甚至会破坏社会安定团结。因此,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访问网站,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南昌湾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昌湾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最近几年,南昌湾里区为了城镇建设,征用了大量农村土地,不少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为了弥补其损失,征地部门会发放一......


·每月应付抚养费是多少 抚养费每月给一次可以么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之后就是计算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支付多少的抚养费。具体就支付抚养费......


·辞退哺乳期女员工该如何赔偿
      辞退哺乳期女员工该如何赔偿对于正处于产假期间、哺乳期间的女员工来讲,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辞退,相反还要保障其一定的待遇。那要是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


·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当事人因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而被行政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如果出现生病,或者旧疾复发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包括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包括什么《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一、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


·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行为。具体不签劳......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一、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1、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


·一、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规定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的权......


·赠与合同怎么写,赠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怎么写,赠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赠予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还是不少见的。当然,双方当事人一把都会签订一份赠予合......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1、公司;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