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刑法是我国一部很重要的保障国家安全和人们群众的权利的法律,其内容包含覆盖面广,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一部法律,最高可判决死刑,那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 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 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 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 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 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 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 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 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 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 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 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 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 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判决死刑是我国现有法律的最高处罚,判决死刑并不常见也不会轻易判决死刑,同时有特殊人群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死刑,例如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孕妇等,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人道主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分居协议时间写什么时候?
      在生活中,有时为了避免草率的离婚,双方需要时间冷静一下,来决定是否一起生活,这时夫妻双方最好签订分居协议。分居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


·一、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一、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


·结婚没领证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没有结婚证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


·《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


·人身保险一年多少钱?
      人身保险一年多少钱,如何购买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一年多少钱,如何购买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 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
      后妈有没有义务抚养抚养义务主体有哪些一、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


·承兑汇票贴现如何操作?
      承兑汇票贴现如何操作?现在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用银行承兑汇票来支付货款的情况很多。承兑汇票往往有一个到期日,企业收到对方的汇票后,如果不急的......


·社保工龄如何认定
      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告知程序一、退休条件(一)退休年龄(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国家......


·检察院批捕到法院的程序走完需要多久
      一、检察院批捕到法院的程序走完需要多久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


·规培结束后被辞退能拿赔偿金吗?
      规培结束后被辞退能拿赔偿金吗?一、规培结束后被辞退能拿赔偿金吗?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


·一、安葬费和抚恤金属不属于遗产?
      一、安葬费和抚恤金属不属于遗产?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1、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