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什么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现代生活中电是最不能缺的公共用品。如果缺电,不但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还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损坏电力设备的现象发生,但这其中大部是过失所致。那么,什么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该罪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该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损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该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该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上就是什么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在损坏电力设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所能认定的罪行。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或相应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是什么?一、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是什么?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一、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


·民事诉讼最小标的额有规定吗
      民事诉讼最小标的额有规定吗一、民事诉讼最小标的额有规定吗没有下限的只要是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会受理的甚至有民事案件没有标的,比如单纯......


·在我国办理土地使用证要几天
      在我国办理土地使用证要几天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我们所使用占用的土地,仅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


·刑诉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一、刑诉侦查阶段嫌疑人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


·破产清算货币出资不实该怎么处理?
      破产清算货币出资不实该怎么处理?出资瑕疵的股东除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向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解聘合同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解聘合同补偿金应该怎么算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


·装修污染超标赔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能够自
      装修污染超标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能够自己买房,自己装房,但如果房屋装修污染超标,人体就会受到很大的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可......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


·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吗?
      一、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吗?卖方应履行附随义务是合理的。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