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要怎样进行

如果夫妻离婚需要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话,那此时的房屋必须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才行,毕竟对于一方的个人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是不可以主张分割的。那此时,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该怎么进行才好?区分清楚了房屋性质的,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要怎么进行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三类,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度、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日常中众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较复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作为父母在赠与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两点内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共同财产。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4、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付首付方名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付首付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付首付方的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对于付首付方的借款,付首付方应当予以归还另一方。
  
  二、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毕竟此时不清楚房屋到底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就需要当事人各自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才行,不然最终对房产的分割就有可能对其不利。但要是离婚夫妻就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的话,此时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企业有独资和合资两种形式。独资企业就是个人出资,只归个人所有的企业,它的经营活动的所有权都为个人,并且由个人承担该企......


·一、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
      一、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哪些1.房价上涨,卖家毁约引起纠纷卖家嫌自己的房子卖的价格低了,就想毁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价格、付......


·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2023年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
      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一、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


·拘役的意思是什么,拘役包括了哪些内容
      刑事处罚的主刑中包括了拘役,虽然很多时候法院对犯罪分子会判处拘役,但一般都是适用那种比较轻的犯罪。不过,在法律上来讲,究竟拘役的意思是什么呢......


·现在不少老年人也学会了使用微信,由于他们对微信的使用不大熟悉
      现在不少老年人也学会了使用微信,由于他们对微信的使用不大熟悉,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人被骗后,到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介入调查,可有时公......


·离婚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
      离婚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工伤认定赔偿单位是怎么规定的
      按理来说,员工其实在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就可以依据工伤认定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了。只不过,有些情况比较严重的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工伤鉴......


·一、解除劳动合同养老怎样交费?
      一、解除劳动合同养老怎样交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凭《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2倍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2倍的情形包括哪些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