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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钱包丢失、钥匙丢失都是很常见的事情。一般来说,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归还,因为遗失物的所有权是属于遗失之人的。但是实际上,如果人们遗失的物品具有很大的价值的时候,拾得人一般不会选择归还,而且很可能会据为己有。按我国法律来说,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就是占有了他人的物品。那么,这样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呢?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出台后对这个问题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和权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不得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有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有义务交存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机关),即通知或者交存义务。
  
  (2)遗失物的保管义务—无因管理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的保管义务。在遗失物被返还或者交存之前,拾得人对遗失物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情形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承担责任。
  
  (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两条规定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负有通知和公告义务,且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国家取得所有权,这也反过来否定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4)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条规定了拾得人和保管机关的权利,享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是拾得人为了避免遗失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维护费、公告费和交通费等等,但主张这些费用需举证证明。法律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是悬赏广告作为例外情形,拾得人有权依据广告中承诺的报酬内容向失主主张。同时,本条规定了如果拾得人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无权主张偿还费用,也无权要求悬赏广告发布者兑现其承诺。
  
  (5)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权人,还包括其他合法持有人,如使用权人、承租人等。如果遗失物已经被拾得人转让给他人占有,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两条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择一行使:第一,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由于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使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也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仍需返还原物,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例外。这里的受让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受让人,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费用,权利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取得遗失物的受让人,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的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超过期限则不得主张。受让人的损失只得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第二,直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以上论述可得,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人们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如果将遗失物损坏,还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在一定意义上遏制了拾得遗失物不归还这一坏现象,形成拾得遗失物及时归还的好习惯。对于维护我国公序良俗、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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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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