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实践中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但后一种犯罪则就有这样的故意。因此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比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轻的。那实践中究竟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2、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二、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处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才能知道究竟行为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毕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此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不同,要是仅仅造成了轻微伤的话,自然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多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的也只是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养鸡场与猪场在一块可以吗
      最好有一定距离,根据环保卫生防疫角度看,猪场与鸡场应该有一定的距离,这样利于疫病防治。猪鸡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动物,但有些病菌可能互相感染,......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处罚吗
      在前些年如果超生二胎的话是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有的时候会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对超生家庭来说是有着很大压力的。这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而......


·知识产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一、知识产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的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
      作为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因此,很多时候需要根据单位的安排来做事,这就包括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单位能......


·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


·新刑法数额较大是多少?
      在我们进行量刑的时候,不论是那种罪行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惩罚的措施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注意进行区分,在进行区分的时候,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


·监视居住到期怎么处理?
      监视居住到期怎么处理?监视居住也是刑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位置,而且还有人对其进行监视,那么监......


·迟延履行债务应该怎么计算利息
      迟延履行债务应该怎么计算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可能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利息,那么哪些属于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呢?其实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一、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冻结资金利息收益存在吗 被法院冻结的资金怎样才能解冻
      冻结资金利息收益存在吗被法院冻结的资金怎样才能解冻一、冻结资金利息收益存在吗?若是洗钱、赃款、犯罪所得等违法资金的冻结是没有利息的;其他的一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