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交通肇事量刑意见是什么?

随着交通工具的越来越便利,我国很多大城市拥堵不堪,特别是小轿车的普及让很多家庭都可以买一辆来方便自身的出行,过多的车辆导致交通堵塞,同时也会出现很多的交通事故,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非常严格来保障交通规则的实施,那交通肇事量刑意见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第五十五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严重的还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因此交通事故要谨慎处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法规中有队交通肇事罪的详细说明和意见,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受害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工厂倒闭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厂倒闭赔偿标准是多少一、工厂倒闭赔偿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是向人......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过去,有些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而选择同居,这时其生育的子女就属于非婚生子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工伤的赔偿标准
      工伤的赔偿标准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的要素是什么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的要素是什么(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


·企业改制中职工住房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改制中职工住房的规定是什么?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弊端越来越多,为了提高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各个省市都在大力推进......


·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
      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一、拐骗妇女儿童与拐卖是一样的吗?不一样的;1、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在法理上存在重要区别。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一、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du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


·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怎么办?
      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怎么办?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最好找到对方,然后和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还款。或者是请亲戚朋友在其中予以协调缓和,然后达成调......


·2023年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是什么?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是什么?一、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是什么?(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