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婚前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不仅意味着一段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走到了尽头,更是牵扯到了财产等各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的事情实在是太多。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离婚的夫妻双方更是慎之又慎,夫妻共同财产自是不用多说,但婚前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呢?下面我们就带您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婚前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就财产的分割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无论是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财产,双方均可以达成分割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干涉当事人如何分割。
  2、诉讼离婚,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于婚前的公司,原则上是不予分割的,因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公司的经营所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就经营所得进行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二、婚前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综上所述,婚前公司财产分如何割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对所有财产都可进行协商,可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离婚,婚前公司不进行分割,但是公司经营得到的利润,应对半分割。由此可见,婚前公司财产如何分割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建议您多多听从律师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吉林省2023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是多少?《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记录几年可以消除?吸毒不是犯罪,不会留下案底,但吸毒记录以及相......


·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投诉啥部门?
      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投诉啥部门?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婚后受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受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


·夫妻间的离婚手续是怎么办
      夫妻间的离婚手续是怎么办的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负......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很多地区还保持这个习俗。一般彩礼都是在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先给的,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彩礼是否要归还?今天整理了......


·侵犯英烈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侵犯英烈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


·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一、宁波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宁波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宁波工伤赔偿标准规定职员在受工伤之后单位需要支付工伤赔偿金,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程序
      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确认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能够让纠纷得到好好的处理。那么实践中确认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