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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承担的五种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坚持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实行计划生育。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由为您整理的有关抚养费的资料,以帮助您的了解。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
  
  另外,即使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当中已经确定了,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如:原定的抚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了;如:因子女上学或身体患病远远超过了预期的开销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婚姻抚养费的指定标准是要考虑到离婚夫妻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不是直接从法律条文本身作评价的,具体的问题还有结合实际案例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希望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的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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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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