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采取了极端的手段,如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等。对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很有可能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或者使更多的人感染某种血源性传染病等等,因此,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那么,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在这里,我们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判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从文中的介绍可以看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轻则拘役,判处罚金等,重者将会判处无期徒刑等等,可见国家对其的关注度,因此,为了自身的安全,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着想,应当远离非法供应血液制品,采取正当的方式,谋取合法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认定涉外仲裁裁决无效不执行的内容有哪些
      认定涉外仲裁裁决无效不执行的内容有哪些在我国涉外仲裁一般是指我国与他国因合同或是某些约定导致的各类经济上纠纷而进行调节、仲裁的事情,这类的仲......


·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应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


·成都亲子鉴定多少钱?怎么鉴定
      ,很多人会遇到一些问题,而需要做亲子鉴定,需要办理亲子鉴定这方面的业务,收费是不可少的,在成都也是有相关的鉴定机构的。那么成都亲子鉴定多少钱......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批准逮捕吗
      可以,刑事自诉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决定,不需要报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因此,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要求,完全根据案情的需......


·50岁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50岁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50岁以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作出一些补偿。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五项,在本单位工作满......


·交通违法行为哪些会被拘留
      交通违法行为哪些会被拘留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


·什么是债权债务托管?
      什么是债权债务托管?一、什么是债权债务托管债权托管是将银行或企业已经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呆滞债权,通过与托管公司签订契约合同,将该债权交由托......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房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房有土地使用证?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房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房有土地使用证,但需要自己提出申请,具体的方式如下:......


·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是长期还是短期
      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是长期还是短期长期,短期是指一年以内。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个人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收营业税吗?
      我国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等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因此在使用土地时,需要缴纳一些税,如,营业税等。同时,土地使用权......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