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具体的侵犯客体的,就像每一个犯罪都是有相应的犯罪主体一样。但不同的犯罪,自然侵犯的客体也就不一样。那对于受贿罪来说,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受贿罪客体、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三、什么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两个,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气,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次要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法律上所说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一、法律上所说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三十五......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一般是多少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被外国抢注的商标还能要回吗?
      一、被外国抢注的商标还能要回吗?被外国抢注的商标是有可能被要回的。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商标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追回所有权: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到底由谁来公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而一书四方案是由作出批复国土......


·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多久
      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运输毒品280克应判几年
      需要看具体的涉案毒品类型,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的现象就是经常出现的,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诽谤有愈演愈烈的形式。由于网络上的隐蔽性以及传播......


·哪些情况下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哪些情况下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哪些情况下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


·如何区分遗失物和无主物?
      如何区分遗失物和无主物?人们在生活中捡到物品时,怎么处理是个棘手的问题。捡到物品可以分为遗失物和无主物,对于无主物的归属,一般采用优先占用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额吗?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减额吗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必须履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