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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年龄
  
  《民法典》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明白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分类
  
  1、物权,就是对财产的有效处理权利,楼上的财产权可通用,故不重复。
  
  2、债权和抵押权对立,也都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故不可忽略。
  
  3、遗产继承权,众所周知,故不复述。
  
  4、知识产权,也广为人知的,但是它的层面很广,包括个人知识,著作权,发现权,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等等。
  
  5、就是切身相关的人身权了。法律保障作为公民和自然人的体格之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自身的意愿才可以处理身体。
  
  五、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3条主要是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权力能力那是我国所有公民都具有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受限制的。例如说,精神病人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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