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新婚姻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的婚姻法作出了一些新的修正,新婚姻法更好地适应了当今时代人们的婚姻关系。其中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孩子来说,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双方都应当尽量的给孩子塑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新婚姻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婚姻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二、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新婚姻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定期地对孩子进行探视。在正常情况下,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一方行使孩子的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情理的,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各类行政机构都遵循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原则。对于不法分子要进行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基......


·上市公司老总欠钱不还怎么办
      上市公司老总欠钱不还怎么办?上市公司老总个人欠钱不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样的
      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样的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


·政府部门在做出征地拆迁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政府部门在做出征地拆迁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政府部门在做出征地拆迁前需要准备哪些工作?(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几种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几种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


·一、劳动合同到期当天被公司开除是否有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当天被公司开除是否有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


·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
      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是可以合法展开的。具体情形包括: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1)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明显改变......


·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您在进行一份新的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都会安排一段时间的试用期,用来考核所雇佣的劳动者是否与公司招聘岗位契合。那么您是否了解过,试用期劳动合同......


·在我国非机动车何为逆向行驶
      确实我国在有效监管非机动车违章行为的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的,由非机动车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几乎已经成为了城市的治安毒瘤。但有些人居然会对非......


·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医保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2023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


·公司法高管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尽管只是浅显的接触过公司法也都应该知道一个偌大的公司势必有相应的领导阶层来对公司进行统一规划,老百姓对于高管的概念可能只停留在了他们有很高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