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节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节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未成年人需要监护其他人的监护,而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者其他关系亲密的长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有的监护人个人行为不当,对青少年会产生不良影响,此时不应由此人继续监护,那么监护关系终止的情节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一、监护关系终止的情节《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二、监护关系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综上所述,当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或者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后,两者之间的监护关系才算终止,否则,监护关系将一直保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着监护的义务和责任,在未成年人成人之前,都应对其进行监护。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监护关系终止的情节是什么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嫌疑人在法庭不认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您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主动的告知相关的事实,那么可能会对自己的罪行具有减轻的作用。但是现实中......


·一、三轮车交通事故被拖走怎么处理?
      一、三轮车交通事故被拖走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车被拖走了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按事故认定分摊责任后缴纳停车费,提走事故车及时维修。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建筑工人们在为我们建筑高楼大厦。建筑工人在建筑高楼大厦的时候都必须要复合工程质量......


·男方离婚要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男方离婚要孩子抚养权可以吗?男方是可以要求抚养权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


·一、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有法律效力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有法律效力吗?房屋租赁合同日期写错了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日期有误并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部门是哪个?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部门是哪个?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


·长期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长期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


·赡养父母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赡养父母是我们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我们长大,我们照顾父母老去,父母的爱是无私的,从小细心的呵护我们,我么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否犯法?
      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否犯法?一、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否犯法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手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是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


·传染病的预防从那些方面进行实施?
      传染病的预防从那些方面进行实施?传染病预防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