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伙设立的企业。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因此许多人都想要抓住机会设立属于自己的企业,而合伙企业可以将多人的资金集合起来,解决筹集资金的问题。不过合伙企业的设立应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地了解吧。
  一、公司法中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合伙企业法中对公司法的设立有以下要求:(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受制于合伙企业法,并不适用于公司法。因此,如果想要了解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合伙企业法进行了解。成立合伙企业的程序较成立公司更为简单,它只要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即可成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利益都是共享的,这些与公司的经营都会有所不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失火罪是指什么、如何正确认定失火罪
      刑事司法实践中,失火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和交叉,比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给实务界带来不少困难。但是,区分清楚失火罪的此罪与彼罪非常关键,这关系到......


·民营企业拟上市融资方式有什么?
      民营企业拟上市融资方式有什么?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开始上市经营,企业上市可以使民营企业发展更加壮大发展更加迅速,不过民......


·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哪些?一、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划分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和联合共同承包。1、单独承包是指承包方作为一个独立的......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最为核心的内容,如果施工单位难以保证一项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即使最终提前完成......


·对方全责却没有能力赔偿怎么办?
      对方全责却没有能力赔偿怎么办??一、赔偿人的损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方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在这里,具体分为轻伤以上和以......


·验收房屋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在新房收房之际,许多购房者都被如何进行房屋验收以及房屋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的问题所困扰。实际上,验房作为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有法定的验收流程,......


·没写利息的欠条法院怎么判
      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一、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吗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合同......


·离婚后房产孩子有份吗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与子女无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向境外支付专利权申请费规定是什么?
      向境外支付专利权申请费规定是什么?一、向境外支付专利权申请费规定是什么?1、申请费:发 明: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申请费......


·股权转让连带债务各方该如何纳税?
      股权转让连带债务各方该如何纳税?一、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