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有谁承担?

职工遇到意外事故导致工伤的,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申请工伤赔偿,职工应注意主动收集工伤事故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保证工伤认定得以顺利通过审批,那么,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一般由谁来承担呢?
  
  一、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不需要费用,按照规定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综上所述,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按照现行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的,关键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内的职工工伤费用由其负责,至于工伤鉴定费用,一般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没有单位的个人只能自行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
      《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房子第一继承人是妻子还是孩子?
      房子第一继承人是妻子还是孩子?房子第一继承人既是妻子也是孩子。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父母,子女。具体的办理的手续如下所述: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


·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有哪些相关内容
      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有哪些相关内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有时会出现债务需要还,但是会出现现金不足无法偿还,会用其它东西抵债,其中有一种就......


·新刑法非法经营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经营罪,指的是未经过许可经营或者专卖其他的物品等,以谋取非法的利益。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1、警......


·五年的员工如果要辞退赔多少?
      五年的员工如果要辞退赔多少?一、五年的员工如果要辞退赔多少?五年的员工如果要辞退赔偿的数额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果员工严重违法,用人单位......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


·一、甘肃工伤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甘肃工伤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作者著作权中保护期如何规定的
      作者著作权中保护期如何规定的一、作者著作权中保护期如何规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是什么?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