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流程有哪些?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前就已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其主要包括: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3、婚前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5、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
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出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则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加名:
一是赠与:
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当赠与的对象为自己的配偶,则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二是买卖:
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被加名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三是析产:
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房屋产权人拟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选择房屋析产登记。
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被加名人为房屋共有人。
无论采取是上述哪一个方式,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房屋成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一些法官还常常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实际产权份额不足一半。
主要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加名由于没有结婚证等证件只能通过赠予、买卖和析产三种方式来实现,财产加名后加名人就会对财产享部分产权,同时在离婚时将会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不加名的婚前财产则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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