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年轻男女在经过恋爱后决定结婚组建家庭,在初婚时大多都是幸福甜蜜的,夫妻双方相互爱护、不分彼此,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婚姻家庭生活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关系恶化,决定离婚时就会变得互相攻击、眦睚必报,尤其在财产分割时很可能你争我夺、互不相让,那么,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呢?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综上所述,关于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赠予但未过户、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一方婚前购房、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等,在一般情况下均属于一方单独财产,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休产假期间骨折算不算工伤
      休产假期间骨折算不算工伤?休产假期间骨折不算工伤,因为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辞退兼职员工要补偿吗
      用人单位在辞退兼职员工要补偿吗不需要补偿,公司可以告知辞去兼职,不辞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后起诉有哪些优点,司法鉴定如何申请?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当然对于司法鉴定,可以由相关当事人申请之后,再由司法机关进行安排鉴定,当然司法鉴定并不只局限于在诉讼......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一、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


·月底入职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当我们学习毕业之后,走向社会的过程中,一定会寻找一份工作,或者我们需要改变工作的时候也可能会去人才招聘市场参加招聘活动。当我们有幸被聘用入职......


·无证驾驶出小事故怎么处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


·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
      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


·全国各地一直就是长期的在各种宣传栏
      全国各地一直就是长期的在各种宣传栏,报纸,张贴标语等这些方法在给您宣传交通安全常识的,无论是针对行人还是运输公司,包括驾驶人员本身来说这都是......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缓刑
      有的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时候,具体的辩护方向可能是争取缓刑,此时就要看被告人的情况是否满足缓刑的情况,当然此时案件还不能有不适用缓刑的情......


·食堂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食堂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一、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


·公司上市有几种途径方式
      公司上市有几种途径方式?公司上市的途径一共有2种。1、首发股票上市(IPO上市)。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