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如今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农村闲置土地越来越多,为此,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流转,可以有效的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并且,国家对承包权流转有专项资金支持。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条件。2014年至2017年底期间,对通过村委托流转或参加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新增连片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且用于发展市级农业主导产业。其中粮食功能区内流转的土地要用于种植粮油作物,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财政资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土地委托流出的农户补助资金。
(二)土地委托流转的村补助资金。
(三)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镇(街道)先进奖励资金。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流出承包土地的农户一次性给予流出土地每亩250元补助(其中宁波资金每亩200元、奉化资金每亩50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补助。
1、对实行整村连片委托流转(委托流转土地面积占全村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且集中连片)或土地股份合作、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村,流转起止期限自2014年起计算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规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面积占总面积的90%以上,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2014年以后土地流转对村级历年补助)。
2、对委托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村,流转起止期限自2014年起计算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3、对委托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村,流转起止期限自2014年起计算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三)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以奖代补资金。每年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新增10年期以上土地委托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或新增整村委托流转的村3个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10年期以上土地委托流转面积800亩以上或新增整村委托流转的村2个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新增10年期以上土地委托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对流出期限10年以上,通过村委托流转或参加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补助和整村流转补助的,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申报表;(附件1)
2、土地流转(入股)清册;(附件2)
3、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登记表;
4、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土地委托流转(土地入股)相关决议复印件;
5、村与农户签订的土地委托流转协议(入股合同)复印件;
6、村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土地委托流转合同复印件;
7、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8、土地股份合作的需提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土地流转补助申报程序:
1、村与土地流出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
2、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土地委托流转实施方案(包括流转面积、流转底价、招标方式等);
3、到镇(街道)填写《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登记表》,并按规定开展交易,确定流入土地的经营主体;
4、村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填写土地流转清册;
5、按规定通过村支付土地流转费;
6、村填写《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申报表》,并随带流转清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登记表》、委托流转合同、会议决议等资料,一式两份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7、镇(街道)按申报条件审核后,并到村和农户进行实地审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签署审验意见,填写汇总表(附件3)后,将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于10月底上报市农林局;
(二)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以奖代补申报程序。由镇(街道)填写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以奖代补申报表(附件4),在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于10月底上报市农林局。
第八条 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对各镇(街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市农林局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款。各镇(街道)应在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并认真督促有关村及时将流出承包土地农户的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
第九条 各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农林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其中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的下发范围、下发标准、申请流程及申报材料等。按照规定,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双方签署好流转合同后,就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报,准备好经营权流转扶持申请表、流转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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