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过期怎么救济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在公司是会为其因为交通事故而需要的治疗费用买单的。但是,这都需要员工去认定该事故为工伤才可。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过期该怎么办?今天我们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过期怎么办?
  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当你出院了,才开始计算时效。如果您出院后一年都未认定,那才算过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此外,除申请工伤赔偿外,劳动者还可以找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要求交通事故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证据的收据
  1、在交警到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2、就诊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很容易被法院断定为伪造证据。3、关于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记录。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以上便是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过期怎么救济的相关知识。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工伤鉴定的时效是从出院后一年内。在这一年内是可以进行报销的。但是如果错过了,就没办法了。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我国伪造学历劳动合同工资退不退?
      在我国伪造学历劳动合同工资退不退?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依旧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解除合同怎么处理?
      一、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解除合同怎么处理?可以直接诉讼,并主张要求赔偿违约金,《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企业破产清算损失有哪些方面?
      企业破产清算损失有哪些方面?一、破产清算损失有哪些1、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减少金额;2、处置清算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变卖收入小于资产......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论是在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进行房屋的拆迁,都必须要对被拆迁户做好后期的补偿安置工作。此时双方之间也需要签订一份房......


·有什么情况属于价格欺诈
      什么情况属于价格欺诈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


·处理债务纠纷时有什么注意的
      处理债务纠纷时有什么注意的债务纠纷需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
      一、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


·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地分析。1、一般期限:首先因该判断子女成年的含义,子女成年的期限一般是父母尽完抚......


·醉酒驾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么
      醉酒驾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律......


·关于金融诈骗的辩护思路主要有哪些
      关于金融诈骗的辩护思路主要有哪些?1、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系从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无罪辩护角度,还是从被告人仅构成处罚较轻的......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是怎么写的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是怎么写的虽然公司的股东有权将自己手里合法所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公司内部章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