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就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坦白也算自首吗?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上文中我们为您整理了坦白和自首之间的不同之处,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自首情节的时候,定罪量刑时会相应的减轻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施工合同变更后所具有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哪些
      施工合同变更后所具有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哪些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


·撤销工伤认定期限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工伤认定是有一定期限规定的,也就是说进行申请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


·法律规定怎么能判定是重婚罪?
      一、怎么能判定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根据国家现在对商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或服务土地使用年限70年到期后自动续约。商铺土地的所有权是国......


·海事海商法院受案范围是什么?
      海事海商法院受案范围是什么?在沿海发达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的很快,国际贸易涉及到和其它国家打交道,由此引发纠纷的话,处理相对复杂。因此,我国在重......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是什么?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是什么?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是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一个通知,但是这一通知的具体内容我们却不是很了解。今......


·一、马鞍山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马鞍山误工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是什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吗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孩子向一方索要抚养费用时,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