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怎么处罚抢夺罪

抢夺虽然在很多方面与抢劫很类似,但到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因此无论是在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还是量刑处罚上面都是不一样的。《刑法》中对抢夺罪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您知道一般我国是如何对抢夺量刑处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他情节虽然不是决定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但直接影响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后的刑罚轻重。《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抢夺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到十年)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无期)的内容,《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使用了“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标准的规定使用了“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与抢劫罪相比抢夺罪就不是那么严重的了,但实践中抢夺过程要是有使用凶器的话,则此时就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那么对罪犯的处罚自然也就比较重。对于抢夺量刑内容,上文中已经为您作出了介绍。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其实也是要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能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高温费医院是有发的吗?
      随着夏季的到来,有些职员的工作环境温度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只要是满足受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主发放。也......


·交通事故死亡配偶有赔偿吗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越来越普及。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大,损害后果也十分惊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通常会涉及赔偿问题,甚至引发交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中的无效情形
      在房地产兴起的时代,不仅商品房买卖火热,农村房屋更是炙手可热,相对于城市中价格高昂的商品房来说,价格低廉的农村房屋更受到购房者的亲睐,的我们......


·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如何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退侦撤案的案件怎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6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汽车交强险在哪里买?
      汽车交强险在哪里买?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条件也是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家庭都买上了汽车,汽车也成为了最普遍的代步工具。而购买了汽车后......


·清算方案需要股东会同意吗
      在公司注销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组首先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要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情况和公司调查清理的结果编制公司资......


·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 孩子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借条怎样写有法律效应2023
      借条怎样写有法律效应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的
      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


·打人致轻伤二级会该如何判刑
      打人致轻伤二级的,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中明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伤情越严重就判越重。伤害他人身......


·网络诈骗责任处理措施是什么?
      网络诈骗责任处理措施是什么?如今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诈骗等新型诈骗手段。不少人在网上购物的时候,都接触到过诈骗信息,其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