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的情况常常发生在日常生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的情况常常发生在日常生活里,合法的以物抵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是以物抵债的适用,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导致也发生了不少纠纷。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在法律中以物抵债的适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一、以物抵债的要件
  
  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二、实务中以物抵债的类型
  
  1、从抵债设立的时间来分: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2、从所抵之物形态来分:
  
  (1)动产以物抵债(进口押汇、融资融券)
  
  (2)不动产以物抵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
  
  3、从合意和实际履行来分:
  
  (1)达成合意并已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
  
  (2)达成合意尚未转移物权的以物抵债
  
  4、从诉讼阶段来分 :
  
  (1)当事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
  
  (2)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
  
  (3)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上面就是今天我们整理的关于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在生活中,钱财问题总是比较复杂,涉及金额,人际关系等等,这上面提及的内容可能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完善。在现实中,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的平台上进行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一定会用心为您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中华联合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中华联合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违反劳动合同时的双方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事实关系之后,或者之前,通常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但是就算签订了劳动合同,......


·高空坠物的人导致伤亡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现在我们社会身边高楼林立,随处可见,但是随之而来也会有一些危险的事情发生,比如高空坠物,那么高空坠物的人导致伤亡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其实根据相......


·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大吗?
      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大吗?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商标侵权多少金额构成犯罪
      商标侵权多少金额构成犯罪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国家出让土地给予各房地产企业或相关机构对于土地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使用权,以供企业的产业活动需要,在土地规定的......


·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砍伤恶犬涉及怎样的犯罪
      有的人在城市中违反相关规定会养一些大型的烈性犬,同时自己也没有对烈性犬严加管束,导致烈性犬外出咬伤他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砍伤恶犬的话,那么......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公民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