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逃犯临时羁押最长是多少天?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其实不是一定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如果有逃跑的行为,此时多半都会被逮捕,也就是会被羁押在看守所。但毕竟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么通常逃犯临时羁押最长是多少天呢?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到终审判决,他可以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很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计出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也就是说,这个期限是最长的,司法机关只能在这个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 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 195天(审查起诉) 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和延长期限
  
  分析了上文的内容之后,您应该知道逃犯临时羁押最长是多少天了吧。此时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分析,才能知道大概被羁押的时间。而通过计算我们一起清楚在被羁押的时候加上所有的情况,最长可以对逃犯羁押602天。若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


·一、公租房可以遗嘱继承吗?
      一、公租房可以遗嘱继承吗?公租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续租。父母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


·公安局报案材料怎么写
      为了把案情向报案机关说清楚,最好要有书面材料,特别是经济犯罪或者案情较大的案情件,更要写好书面材料,这就涉及到如何写的问题,一般来说公安局报......


·符合缓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有可能争取到法院对自己判处缓刑的这一结果的话,不排除将来当事人是很有可能不需要再继续坐牢的,因为缓刑属于我国刑法制度当中比较轻的一种,简......


·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吗
      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吗?一、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吗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


·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一、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什么?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材料,然后要求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需材料有: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对象有哪些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很多人觉得说自己欠的钱需要自己还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欠债的是由夫妻......


·一、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须明......


·在我国法律有关的侵犯隐私权赔偿多少钱?
      在我国法律有关的侵犯隐私权赔偿多少钱?我们知道,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干涉,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犯他人隐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