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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为了保证托运人货物的安全、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延迟运到,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延迟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在承运人将货物起运之前,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返还货物,也可以变更目的地、收货人。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还未起运,还在承运人住所地,另一种情形是货物已起运,离开承运人住所地,遇到这种情况,货运合同已实际履行,托运人已不可能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但托运人仍有变更目的地、收货人等权利,但要承担因此而增加运程的费用和承担承运人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有权派人押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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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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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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