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区别:(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3)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4)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它责任。
  
  
  二、简析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对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主要可采取三种救济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前两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主要是第三种方式,何为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这两种补偿方式,那么,定金与违约金与前述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赔偿损失究竟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包含关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对违约责任的一个总括性规定,它所谓的“赔偿损失”,实际上包括了定金、违约金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所以,作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与违约金是属于总分关系,当然不能一并提出主张。
  
  
  三、那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立法本意出发和对条文的理解,那么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实际上是可以选择提出的,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只能选择其一,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通过法律进行补偿,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一并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了。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为原则,但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从字面的意思上了解有不同的意思,关键一个在于惩罚,另一个在于赔偿。显然,合同违约金是不遵守合同的惩罚性的,是被动必须支付的,而损害赔偿金一般则是由于受到伤害后的安抚性的赔付,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上也不能进行同时适用。
  
  
  
  
总结:一、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也就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P2P模式,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借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金钱的借贷,此时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是要比传统借贷的......


·网络诈骗会不会判刑
      网络诈骗会不会判刑现在属于网络时代,很多人都会在网络上进行购物、聊天、付款等事情,但是互联网给您带来这么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会存在着很多的危险。不少犯罪分子都会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交友......


·货款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货款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


·可以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规定支出吗?
      可以在夫妻财产协议中规定支出吗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支配权,对于财产协议中双方约定一致的,可以规定支出。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只能在结婚之前就财产作出相应的协议约定,因此即使在夫妻......


·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
      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一、劳动者的疤痕不明显工伤算不算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赔偿处......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给少了?征收人不满意。给多了呢?被征收人又不同意。到底给多少征收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呢?变化一......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