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

  
  一、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
  
  
  销售劣药免于处罚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
  
  
  销售劣药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一般是不能免于处罚的,根据销售的赃款金额的不同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接受到的惩罚也是有所不同的。销售劣质药品对于人体的身体健康是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的,是一种用生命开玩笑的获利行为,一旦查出将会受到国家的严惩。
  
  
  
  
总结:一、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销售劣药免于处罚基本是不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商家高价卖口罩怎么处罚
      商家高价卖口罩怎么处罚?商家高价卖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


·土地使用权从哪里购买?
      虽然我国大部分的土地类型都是国有土地,但是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购买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从哪里购买?购买之后的土地使用权是由年限规定......


·一方患病对方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本来就是两个互不相干,因为感情而走到一起,建立了婚姻关系。但很多时候因为夫妻一方长期患病,另一方已经无力支持或者对这种情况感到厌倦,这种情况下一方患病对方是否可以要求离婚?若......


·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等级一共为多少级?
      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等级一共为多少级?一、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等级一共为多少级?共分为十级;(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


·交通事故要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吗
      交通事故要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吗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


销售劣药免于处罚是可能的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