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以物抵债合同的要件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没能力用货币形式来

以物抵债合同的要件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没能力用货币形式来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签订以物抵债的合同,来清偿债务,那么以物抵债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以物抵债的范围、金额又分别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有关以物抵债合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以物抵债的要件
  
  1、有基础性债的关系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偿他种债务的合意;
  
  3、特定物清偿导致原债务的消灭。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三、抵债金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第十三条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
  
  以上就是以物抵债合同的相关资料。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只有归债务人所有,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才能用来抵偿债务。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赔偿范围是什么要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的话,此时对于企业的职工来讲简直就是噩耗,不过此时企业也不能因为破产而不管职工......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标准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标准有哪些部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需支付员工一定的赔偿金,公司......


·刑法九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如何?
      挪用公款,这个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说涉及到的金额很大的话,那有可能涉及到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这个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


·老人没有立遗嘱农村老家房子谁继承
      老人没有立遗嘱农村老家房子谁继承在老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农村的房子可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和老人的父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都有权利继承农村......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吗,合同撤销和解除有什么区别?合同就是交易双方签订的,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收益和义务的一个契约,双方也因为这个契约互相有所约束,互......


·银行合同毁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银行合同毁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银行合同毁约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的责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


·一、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可以吗?
      一、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可以吗?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是不可以的,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是孩子不能分割财产,已经成年......


·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
      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一、辞职公司要求违约金吗?辞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一、自己骑车摔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一、自己骑车摔伤属于交通事故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交通事故有专门的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