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用

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用细心的同学不难发现,现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不胜枚举,但大部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点并不一致,那么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用呢?既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可以与注册地址不同,它的意义又何在呢?将为您做详细的解释。
  一、什么是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地址如何认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法规定颇不一致。如日本商法以总公司(本公司)所在地为其住所;英国公司法以公司实际上进行管理的地方为其住所;美国法以公司注册的地方为其住所;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确定,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经营住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部门所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有多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办事机构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不同,确立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该公司的住所便是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二、注册地址的意义是什么?
  在民法上,自然人的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法人作为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也为其建立了住所制度。公司为典型的法人,当然也有相应的住所制度。一方面,公司的住所制度适用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另一方面,公司法也根据公司的独特性构建了专门适用于公司的住所制度。关于公司注册地址的阐述,兼及上述两个方面。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所谓民事主体的住所,是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场所,故公司的住所,可以界定为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场所。公司各种业务的展开,均以公司的住所为中心。公司的住所不仅在公司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其他法律领域,很多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均以公司的住所为标准。具体说来,可以将公司注册地址的法律意义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注册地址在公司法上的意义
  由于住所是公司开展各种业务的中心场所,因此公司不能没有住所,这就像国家不能没有领土一样。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公司注册地址为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仅如此,现代各国均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以便于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开公司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构建公司登记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确立公司登记的管辖标准,公司注册地址成为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在该问题上的一致选择。
  2、公司注册地址在其他法律上的意义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此时,法律应当给当事人提供一个相应规则。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地点的确立,而对于各类民事主体来说,住所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易于确立,因此住所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又没有协议补充,且依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住所"一次,但从法律解释角度,其使用的"一方所在地",应当理解为"一方的住所"。此外,民事诉讼法在建立地域管辖标准时,首要的选择也是当事人的住所;国际私法在建立准据法规则时,也经常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多须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等,均说明公司注册地址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简单来说,我们作为公民有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上规定了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即使你身在外地工作,你所属的居委会还是你的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这样更加便于管理人口。公司注册地址的性质也是一样的,都是便于管理和发展的一种手段,注册地址不同,公司享受的政策待遇也不相同。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用”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国家法律认可的违约金比例多少合适
      国家法律认可的违约金比例多少合适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一般会怎么判?构成集体传销活动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一、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在面对征收拆迁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


·一、摩托车无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一、摩托车无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


·交通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通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一、交通刑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交通事故是不需要支付刑事赔偿的,故此也就不存在赔偿的范围了,需要支付的仅仅是民事赔......


·婚后按揭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很多夫妻会选择在婚后出资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此后就由双方共同还贷,然后房产协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日后要是离婚的话,则需要对按揭房做出分割......


·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危害国家的行为法律都有规定来约束犯罪分子的行为,那么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贩卖毒品对于社会是构成了危害了的,毒品对于一些国外的国......


·干洗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干洗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一、干洗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故意犯罪的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