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缓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缓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缓刑缓期执行是在经过考核期之后,原来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由于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考察改造,不予关押执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并且这种权利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的,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虽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缓刑的期限作了规定,但实践当中,有的法院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缓刑犯的执行不及时,致使部分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当中也有公安机关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缓刑犯在释放前要交纳生活费用,有的要通知家属来交纳,这样造成缓刑犯超期关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人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使缓刑犯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受到保护。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二、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刑法的执行方式是比较多种多样的,当然有一些犯罪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可能比较轻微,危害不是特别大,所以也会被判处缓刑,缓刑也就意味着考验期满之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
      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根本谈不上转租了。因为租......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有的时候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严重,而肇事者此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就会选择逃逸。这种情况下,事后肇事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更重的。但......


·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


·顶替交通违章怎么样处罚
      顶替者,可能涉嫌作伪证,不涉及交通违法行为,会暂扣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


·童工的定义是什么,童工是指什么?
      您知道什么是童工吗?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工作就属于童工吗?在实际生活中童工的定义已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此类问题提出......


·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多久?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是10天,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入职给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有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才行。但是能够自己草拟一份入职劳动合同的朋友很少,您都需要入职给......


·新《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哪些?一、新《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主要在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法》第......


·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
      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有哪些一、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有哪些?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今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每一年都在以不同的数量在上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在不断地完善中。由于每个省的赔偿标准都会有一定的不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