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二)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四)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上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很明确的规定,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在法院管辖权的这个问题上发布必要的争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租赁合同双方先后违约怎么办?
      租赁合同双方先后违约怎么办?租赁合同双方先后违约的,应当追究各自的违约赔偿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


·陕西省延安司法鉴定需要收费吗?
      陕西省延安司法鉴定需要收费吗?司法鉴定都是需要收费的,按照惯例,针对不同的案件,司法鉴定的费用都是有差异的。普遍认为,支付司法鉴定的费用由......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涉及到财产时应该怎么样处理?对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诉前财产......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含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含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


·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撤回
      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撤回一、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撤回?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可以撤回申请,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单位向法院递交撤......


·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现在很多小两口在打算结婚之前都会先购买房子,但毕竟现在房子可以说是人的第一财产,所以在房子的所有权上面都比较注意,担心将来万一分开了纠缠不清......


·没有抚养权有探视权吗?
      没有抚养权有探视权吗?法律规定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


·二审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
      二审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正常情况下,3个月之内就会安排开庭时间的,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补偿标准:耕地:41400元/亩......


·一、继承房子遗产税如何征收?
      一、继承房子遗产税如何征收?继承房子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遗产税这个税种,但是在继承房屋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


·什么时候择一重罪数罪并罚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实质的一罪。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法定的一罪。指本为符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