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责任有哪些,侵犯商标有什么责任
(一)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与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这是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侵权人都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3、损害赔偿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所遭受的损失。
(二)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标侵权行政民事并处
商标侵权已被工商处罚,商标权利人是否还有权要求?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法律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体现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利益赔偿;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行为的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因其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能同时触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只是依法承担了行政责任,对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还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赔”。
综上可知,商标侵权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处罚责任,当然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对于这三种责任,他们其实是可以并处的,即承担了其中一种责任的,并不会免除承担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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