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检察院几天内决定是否批捕?

一、检察院几天内决定是否批捕?
  
  一般在七日之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一般是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但是作出是否批捕都是有时间限制定的,只要有证据那么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之内进行批捕,但如果超过了时间还没有找到证据的话,那么都必须要进行放人,每一个案件都是有它的流程,就要看执法人员怎么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参加公车拍卖流程是什么
      参加公车拍卖流程是什么一、参与公车拍卖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1、查看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能参加拍卖会,可通过多渠道了解拍卖信息(报纸、网站等......


·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除了可以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外,若身患疾病危及生命的话,则此时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其实也就是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此时,......


·国家赔偿审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即使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的某些行为造成公民的人身权益损害的情况,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而法律也......


·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么
      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吗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


·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
      破产清算注意问题有哪些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


·夫妻二人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二人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二人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


·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
      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是什么?
      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是什么意思对某些文书送达并且回执的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律师函,或者企业之间互相发送的邮件、确认函等这些情况。一般行政处罚书送......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要是夫妻结婚时间比较短的话,那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基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要是存在共同财产的话,那离婚的同时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这种情况......


·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公司要员工赔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


·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
      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一、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