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期限为多久?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期限为多久?一、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期限为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二、合同在何时开始成立生效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90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照本法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也必须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对订立合同书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已经包含中标后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况且,本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也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以专门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订立合同书,本款的规定是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对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由此可见,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双方在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之内。因此双方要注意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及时签约,以避免由于合同失效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的相关法律问题仍有不解,您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房子产权到期后的需交多少钱?
      房子产权到期后的需交多少钱?房子产权到期后的费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基于实际而定,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


·新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都有哪些规定
      一、新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


·2023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湖南省的总占地面积比较大,与之相对的就是由湖南省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区也非常多。在湖南省当地政府的领导之下......


·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交社保合法吗
      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交社保合法吗合法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所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分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工资由总公司发是可以......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


·哪些领域实施了惩罚性赔偿 一、哪些领域实施了惩罚性赔偿?
      哪些领域实施了惩罚性赔偿一、哪些领域实施了惩罚性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食品安全领域、商品房买卖领域。惩罚性赔......


·行政处罚移交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移交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


·合租中途要退租怎么办?
      合租中途要退租怎么办?对于合租中途退出,如果当事人有退租约定,满足退租条件的,可以退租。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退租。如果上述情......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包办婚姻是违法的。在婚姻法第三条中就详细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为理由索要财物。......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劳动争议与纠纷在社会上一直普遍并长期存在,在法治社会的我们,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很多时候,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会拖欠或不发工资,而......


·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该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