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8天,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的需求和一些特殊的工种,则很容易会涉及到加班。那么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怎样的?如何计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工资标准,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这种情况也要考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因许多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标准往往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劳动者还可能从用人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津贴等。如果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实际上把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取得的奖金和津贴等收入排除在了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之外。这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2、劳动合同既约定了工资标准,又约定了加班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既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此支持,比如北京。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既未约定工资标准,也未约定加班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也未约定加班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通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津贴、补贴是否计入工资产生争议。劳动者正常工作工资应为员工每月正常工作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如果津贴、补贴每月固定发放,则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2、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约定了加班费基数。
  
  许多地方性规定,就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仅分为两类标准,一类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此种情况上边已经详述;另一类就是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而对于是否约定了加班费基数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约定了加班基数”这种情况,应该首先归入到“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这一类”,即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的加班基数高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属于有效的约定,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应该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
  
  二、加班费如何计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天-104天)÷12月=21.75天
  
  事实上,在咱们的劳动法中,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有严格的说明和标准存在的,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指定重新的“规范”,我们可以参照所在公司的相关制度和当地的相关制度来具体进行界定。?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流程是什么现今随着各种不同需要的发展,经常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家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哪种......


·儿童交通意外怎么赔偿?
      儿童交通意外怎么赔偿?一、儿童交通意外怎么赔偿?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员工是否适合该工作会约定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


·工作期间突发死亡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死亡算不算工伤?工作期间突发死亡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是导致的算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会如何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会如何处罚?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会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不作为包括什么样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包括什么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2、......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600元,工伤保险待遇当中有一项赔偿是牵扯到月平均工资的,因为工伤的原因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原......


·单位口头让走人,员工怎么办
      单位口头让走人,员工怎么办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而以种种理由予以否认:其实是员工主动提出口头辞职的;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


·工程质量责任年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责任年限是多久?现在我们国家很多事情都要求责任,并且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在使用期限之内出现了安全或者质量问题,那么相关的机构例如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