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买卖不破租赁怎么赔损失租房?

一、买卖不破租赁怎么赔损失租房?
  
  买卖不破租赁赔损失租房可以通过双方在租赁合同当中约定的具体违约金来进行赔偿,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当房东将房屋抵押后再与租客订立租赁合同,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后,租客面对新房东的腾房要求时,不得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原房东未于订立合同时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需要对租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明确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租客的损失便由自己承担。同样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房屋租赁的话,有一个规定的期限要求,在这段期限内,当事人必须要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任何一方没有继续履行的话,都应当按照违约金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赔偿,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在此范围之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股权质押提交资料有哪些?
      股权质押提交资料有哪些?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


·争取缓刑是由谁提出
      由当事人提出。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房东有责任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房东有责任吗?根据上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阐释来看,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新房东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承继原房东的出租人......


·绵阳醉驾人员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绵阳醉驾人员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醉驾醉驾......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有何限制性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有何限制性规定?对于刑事案件,需要我们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申诉制度能够使者一原则得到更好的落实。在公民进行刑事申诉时,......


·2023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3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2018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


·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就需要把购房合同放在银行作质押
      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就需要把购房合同放在银行作质押。可见购房合同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过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当事人保管不善,而......


·企业专利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专利申请程序是怎样的我国的专利并不是自动取得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各位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必须要经过申请之后才能获得专利权。而实践中......


·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


·一、解除房子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解除房子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买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卖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