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了哪些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什么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二、遗嘱生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并非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法定遗嘱的有效形式主要分为五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录音遗嘱。通过这些形式订立遗嘱的时候,除了要求满足上述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格外符合各种形式遗嘱下的要求,不然遗嘱订立出来也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其中,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一般要求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车辆追尾责任怎么认定
      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轻的就是追尾,重的那就是导致人员死亡。那车辆追尾是怎么回事呢?就是说两辆车在同一道路上行驶,由......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一、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吗?职务侵占罪一般存在不立案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在于嫌疑人未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此外,本罪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职务侵占......


·继承人财产公证不到位怎么办?
      继承人财产公证不到位怎么办?继承人财产公证不到位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


·重写借条的风险是什么?
      重写借条的风险是什么?一、重写借条的风险是什么?重写借条后没有将原借条处理妥当的话,就很容易出现债务混乱并出现纠纷的风险。借条到期后,债......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现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用人单位对员工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对员工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因此在用人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上,也遵从侵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关......


·土地承包证是哪个部门在办理
      土地承包证是哪个部门在办理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


·当一段感情无法继续
      当一段感情无法继续,家庭出现裂痕的时候,离婚被提上了日程,但是离婚有时候也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归属问题上不能达成一......


·法律规定多久能不予批捕?
      一、法律规定多久能不予批捕?七日之内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放人,所谓立即就是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公安机关决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申请著名商标有补贴吗?
      申请著名商标有补贴吗?申请著名商标是有补贴的,各地的补贴标准不一。广东省的补贴标准是:1、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2、发......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
      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金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