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40年期限国家土地使用证到期的依据是什么?

40年期限国家土地使用证到期的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的单位跟公民个人使用国有城镇土地资源全部都是有时间限制的,结合土地具体的用途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差别也比较大一些,其中40年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于娱乐跟商业、旅游用地的。发展这些项目的肯定是在土地使用证到期以后也非常关心40年期限国家土地使用证到期的依据是什么?
  
  一、40年期限国家土地使用证到期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二、土地使用证用途是商业的使用年限多少年?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土地使用证上面都记载了哪些内容?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3、备注。
  
  4、变更记事。
  
  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其实我国的新的民法典出台以后,对于有些土地使用证到期是做出了可以自动续期的规定的,但是目前没有对续期的方法跟相关费用的支付标准有着特别明确的规定。因此,40年期限国家土地使用证到期的这种情形还是得结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的,有可能政府对于土地使用证到期的这件事情就没有特别严格的限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购买信托产品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购买信托产品的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购买信托产品两大注意事项:摸清信托产品投向及潜在风险信托产品购买流程第一步骤是了解项目情况,信托刚兑逐渐打破,......


·汽车划痕险理赔划算吗?
      我们现在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随着车辆的增加,我们对于车辆的保护和价值也越来越高。在一些家庭中,轿车的选择价值在于20到30万的比比皆是。因此,......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


·一、房屋质量法律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质量法律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的内容(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


·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办理程序是怎样的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


·司法鉴定意见错误的危害有哪些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但是也难免会......


·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法律情形?
      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法律情形有哪些一、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法律情形有哪些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1、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


·致人轻伤二级批捕谅解后怎么判?
      一、致人轻伤二级批捕谅解后怎么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已经得到了受害方谅解,如果受害人已经报过案,依法还会按司法程序继续进行,最后对行为人判......


·高速公路掉头造成重大事故怎么处罚?
      一、高速公路掉头造成重大事故怎么处罚?根据《道路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