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 当发生了我们都不愿发生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
  
  当发生了我们都不愿发生的纠纷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马上掌握与纷争有紧密关联的证据,也不是有律师帮助就可以很快调查出对自己有利的凭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并不重视证据的作用。今天,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重要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证据。凡提出某种实体权利请求的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于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以产生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直接影响着一场官司的胜败,证据的收集又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在证据的采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制约着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美好的愿望并不能成为现实。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将上述规定归纳起来,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
  
  (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
  
  (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这其中又以第一种情形为由申请调查取证的为多。例如:当事人申请调取工商登记材料,劳动争议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材料,人身伤害案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诊断病历材料和用药处方,买卖纠纷中的税务发票验票、抵扣材料,房屋产权纠纷中的房屋产权证明,有关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存款余额的材料,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档案材料,海关的出入报关单,商检局的商检单,等等。
  
  以上我们说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以及申请调查的重要性,也介绍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时的途径。在此我们提醒,在事发的时候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收集证据,保护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周末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周末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周末加班工资为正常薪资的两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成为监护人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当提到监护人时,首先浮现在脑海中是父母,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规的规定,父母只是能担任法定监护人的主体之一,也即并非只有父母才能成为监护......


·合伙人退伙的情形都是什么
      合伙人退伙的情形都有什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


·炒外汇合法吗
      炒外汇合法吗?在我国通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当然如果是在港澳台地区的话,则当地也是有当地流通的货币的。而一般说的炒外汇,其实就是通过每天人民币与......


·补办健康证要多久
      补办健康证当天办理当天拿到。如果只是遗失补办,办证处的事情不多,办证人员负责有效率,当场可以拿到。最多三个工作日内一定能拿到。如果是到期办证......


·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是会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无效,则需要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那么在确认合......


·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
      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


·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
      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一、解除合同应注意什么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


·我国江苏社会抚养费多少钱
      在现实生活中,想必您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并不会陌生。其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并且,通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利于......


·关于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在青少年阶段是经常发生的,一个小口角都会引发关于聚众斗,所以在这里我们要告诉您关于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什么?您一定要知道关于关于聚众斗......


·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被判缓刑的会有一个考验期,而实践中需要结合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才能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因而,要是罪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话,情况就是比较严重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