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专利权保护期起始时间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期起始时间是什么?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二、《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专利权是由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确定的,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的专权的价格以有实用情况,只要通过了相关审查才可以获得专利,但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情况可以结合该专利权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
      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一、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1、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


·离婚如何转移财产,常见的离婚财产转移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如何转移财产,常见的离婚财产转移的方法有哪些首先,离婚财产转移针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不再限于存款、家......


·轻伤自诉案件时间期限
      轻伤自诉案件时间期限为:轻伤案件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股权质押率是多少?如何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率是多少?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一些具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当做质押物进行质押,股票或是股权也可以进行质押。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


·药店买到假口罩怎么办?
      药店买到假口罩怎么办?可以要求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一、遗嘱人怎么公证遗嘱吗?
      一、遗嘱人怎么公证遗嘱吗?(一)申请与受理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处罚是什么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处罚是什么应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是应当受......


·债务纠纷应去哪儿起诉,有哪些
      债务纠纷应去哪儿起诉,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债务纠纷应去哪儿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辞职的区别是什么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辞职即辞去职务......


·句容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句容市的居民在面对政府要求的收回土地的要求时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损失而不愿意配合,所以政府想要完成征收首先就得解决好对民众的损失的弥补工作,而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