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辖法院有规定吗
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法律有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有的则是模糊的。
1、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的管辖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2、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时的管辖问题。对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该法院是哪一个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前述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此。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 ?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上述管辖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所述,法律对劳动关系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在双方签署劳动关系的时候,就有写明发生劳动关系诉讼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区法院进行审理。此外,但如果当事人对该法院的审理不满意的,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天内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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