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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涉案人员如何能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案件在日常生活之中是十分常见的,那些非法集资人员一般都是打着合法目的的幌子,且多是以团体犯罪,故而受害者在最初是无法识别出哪种行为是非法集资的,因此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一旦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都会被严加处置,若非法集资涉案人员向减刑该如何做呢?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是自动投案,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进一步,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至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现有的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采纳的自首情节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王某虽明知他人报警且留在现场,并不明知经侦民警会出警处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主动向派出所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主观上并没有因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置于公安机关控制的意愿。被告人张×、田×并不明知民警会出警处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被告人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缺乏主动投案的要件,不属于自首。
  
  二、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应认定为立功情节。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三、积极归还资金,退赃、退赔
  
  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若犯罪人有积极向投资者归还吸收的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通常办案机关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如何退赃、退赔?在什么阶段退?都会直接影响对涉案人员悔罪态度的评价及量刑。在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态度、当地政策综合分析。
  
  除此之外,犯罪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采纳,考虑从/减/免刑事处罚。因此涉案人员应尽早采取正确的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或其他悔罪表现等行为,可少走一些弯路,争取获得较轻的处罚。
  
  一旦案件被侦破都是会手打较为严厉的处罚的。在涉嫌非法集资后,若想减轻处罚,主动投案自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若非法集资案件已经侦破,那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非法集资的行为,以及集资的款额,也是可以得到减刑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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