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具体规定自电气时代以来,时至今日,电和气都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能源。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给我们创造更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我们现在完成了建筑工程的修建后一般都是需要进行安装电气工程,在安装完毕后还有经过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那么,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主编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作出的有关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规范。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主编单位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修订而成的。
  二、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具体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地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3.0.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直流1.5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器具和材料。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综上所述,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对于验收电气工程分项分款地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每一条都明确要求了电气工程必须达到某一标准才算合格。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判断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标准是很重要的,同时,严格的规范要求也能够有效加强监督,更加有利于保证用户的安全使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是要给农民一定的补偿的,至于补偿的标准我国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


·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是什么?
      公司债券风险监测与处置规程是什么?在经济社会,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有的公司会发行债券吸引资金,很多人都对于这种投资很感兴趣,每种投资都有风......


·公司抢注商标权算不算侵权行为?
      一、公司抢注商标权算不算侵权行为?公司注册商标前要进行相似性查询,如果没有在先申请或已注册,就可以申请,因此不算侵权。但是我们都知道,抢注......


·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哪些
      如果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此时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是表示不服的话,那么此时该怎样......


·离婚财产转移现金可以起诉吗?
      离婚财产转移现金可以起诉吗?可以起诉;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交通肇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交通肇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说到交通肇事的责任,则往往是三方面的,就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过其中只有在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单位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解除合同程序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时候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如果后期因为单位改制,需要解聘部分员工时,单位要提前和员工沟通,并经过友......


·疫情对起诉时效有何影响
      1.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2.疫情......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在生活中,赠与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赠与房产、股权等给亲人或者朋友。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当日后产生......


·夫妻的一方个人债务有哪些情况
      夫妻的一方个人债务有哪些情况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


·离婚怎样分割共有房产
      通常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共有房产,这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割了。那您知道离婚怎样分割共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