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有多大

抢夺罪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犯罪当中的一种,而在实际定罪处罚的时候,其实都是要考虑到具体的数额、情节。而此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同,自然此时的处罚也是不同的。那么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有多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有多大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犯抢夺罪会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一般抢夺数额在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的,则就是数额特别巨大。但现实中由于各省市经济情况不同,因此允许在这个范围内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抢夺罪的具体标准。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


·骗保保险多少金额被判刑
      购买保险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的时候可以转移部分风险,但现在有些人却打起了保险的注意,公然采取一些措施来骗保,殊不知这样的行为......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与开工条件具备的关系
      开工条件成就是承包人进场开始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若开工条件未成就,即使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只能进行......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


·主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在共同犯罪当中,往往会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然后根据每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依法追究每个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主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什么情况是拐卖儿童罪?
      什么情况是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


·无效劳动合同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劳动合同情形具体如下: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


·一、买房子签了合同不想买了怎么办
      一、买房子签了合同不想买了怎么办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临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是什么?
      临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现状是什么样的我国规定有关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时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解决企业家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可以提高和......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