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类别主要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类别主要是什么土地使用证这种重要的证件,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国土资源部直接给当事人颁发的。肯定需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件的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供相关的材料以后才会依法颁发的,不过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的种类并不都是一样的,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类别主要是什么?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类别主要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大体分为两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以前的宅基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三种:一种是红皮小本的,一种是黄皮大本的,还有就是现在的红皮大本的。
  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所以,我国的土地使用证类别其实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两种类别,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城镇公民依法申请办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证件,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的农村户口申请的证件。而且集体土地的使用只能在同一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所以这两种证件代表的性质也是截然不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公司破产剩余分配的财产金额一般会怎么处理?
      一、公司破产剩余分配的财产金额一般会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需首先用财产变现所得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根据确定的债务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债务,债务清偿......


·儿女在农村分户继承不了父母财产吗?
      儿女在农村分户继承不了父母财产吗?儿女分户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劳动法辞退赔偿要如何计算
      对于雇主来说,根据解雇员工的成本,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需要对解雇员工进行赔偿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


·6万标的额诉讼费多少?
      6万标的额诉讼费多少?一、6万标的额诉讼费多少?6万的诉讼标的法院收取1300元的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案件......


·未婚先孕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未婚先孕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


·什么是安置房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


·银行授权书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授权书范本包括哪些内容一、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哪些?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四大类。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


·夫妻离婚房子如何过户手续办理?
      夫妻离婚房子如何过户手续办理?离婚房屋过户时,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离婚房产过户是原房屋所有权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为另一方所有......


·犯罪嫌疑人拘留多久时间?
      犯罪嫌疑人拘留多久时间?一、犯罪嫌疑人拘留多久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协议怎么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协议怎么解除?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协议怎么解除?你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适用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适用对象是怎么规定的?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