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

  当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便于劳动者入职下一单位以及办理失业保险等业务。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等问题,很容易造成劳务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是解决双方争议焦点的关键。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时间节点如何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时间节点如何判定?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因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当事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续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有效存在,在此间发生工伤、生病或其他意外,除非劳动者有《劳动法》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即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为标准。企业临时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产生纠纷,应该以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纠纷处理,即应该以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为员工出具劳动关系证明的时间为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诉求。
  
  
  
总结:当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便于劳动者入职下一单位以及办理失业保险等业务。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等问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造谣转发500可判刑吗?
      在如今网络极其发达的信息社会中,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时下火爆,许多信息都能够从中得知。也有很多人把在平台上的吐槽当做一个解压方式,但有些人所发布的信息属于造谣行为,且被点击、浏览、......


·离婚房子归我过户算二手房交易吗?
      离婚时许需要进行房产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也就包含了后续的房产过户。而包括很多人在内,对于离婚后房产过户的性质是什么的内容都不太清楚。那么,离婚房子归我过户算二手房交易吗?为此......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


·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人员离职时可以得到以下两种补偿: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自己主动离职,公司有补偿吗?
      自己主动离职,公司有补偿吗?一、自己主动离职,公司有补偿吗?自己主动离职,公司有补偿的,但是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当中第38条规定的,如果没......


·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


当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