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不理赔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 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损伤程度鉴定:300-600/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300-600/人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注意问题就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结合实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2)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3)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 定费用。从理论上说,笔者认为,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是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承担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都在保险条例当中规定得非常的清楚,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赔偿范围内的直接赔偿项目,但类似于伤残鉴定费这些并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就只能由肇事者个人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了。各地伤残鉴定的费用大概就是在几百元左右,也都没有固定的参考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父母朋友能否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朋友能否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的朋友一般是不能成为其子女监护人的,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一、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


·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现代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律,而对于法律的制订与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认定,而且也必须注意各项法律之间的契合性与影响性,2017年3月份,我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仲裁收费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仲裁收费吗?经济仲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收费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


·离婚抚养费如何尽量少付?
      夫妻离婚后,夫妻与孩子还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婚姻关系是终结和中断,同样,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不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


·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了哪些一、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了哪些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
      在我国借车协议应该怎么写现在市场上的汽车租赁公司也是不在少数的,而且您在生活中也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借车。除了像一些公司借车需要签......


·临时建筑在征收时怎样进行补偿?
      临时建筑在征收时怎样进行补偿?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总会出现如工棚、简单房舍之类的临时性建筑。当面临国家征收的时候,这些临时建筑能否获得......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